|
Q• |
搭乘飛機有哪些東西是禁止帶上飛機,必須託運或寄放航空公司櫃檯? |
|
A• |
(一)禁止手提或托運上機物品: |
|
|
-
易燃品類: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丁烷)、噴漆、油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工業用溶劑、火柴等,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
-
高壓縮罐:如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充氣後之潛水鋼瓶等以高壓充填之瓶罐類物品(病患旅程中所需之醫療用氧氣瓶、操縱義肢用之二氧化碳瓶,裝填量在二三○
公克以下者得攜帶上機)。
-
腐蝕性物質:如王水、硫酸(鉛酸電池)、硝酸、鹽酸、苛性鈉、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物品。
-
磁性物質:如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
-
毒性物料:如各類具有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氟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
爆藥:如C4、TNT、CEMTEX、PETN、代那邁、特出兒。硝化甘油、黑火藥等軍、商用、急造爆藥、各類引信、雷管、底火、煙火、鞭炮及照明彈等。
-
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
-
強氧化劑:如漂白粉(水、劑)、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
-
放射性物質:如鈾二三五、鈾二三八、碘一三一、銫一三七、鈷六十、氘、氚等本身具游離幅射能量之物質、核種。
-
其他依國際空運協會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物品。
|
|
A• |
(二)禁止手提必須託運物品:
|
| |
-
旅遊用品類: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等,每瓶不超過○.五公升(斤)者,得托運上機(旅客得隨身攜帶一瓶不超過○.二五公升之髮膠或定型液)。
-
含酒精飲料:在完整包裝(未開封)狀況下,酒精度(%VOL.)不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攜帶總量五公升以內上機,超過五公升或酒精度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必須托運。
-
工具棍棒類:各種質料之棍棒、棒球棒、高爾夫球桿、釣魚竿、鋤頭、鎚子、螺絲起子、鋸子、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鑿子、冰鑿 、大型魚鉤、鐵鍊、厚度超過○.五毫米之金屬尺、長度超過五公分
之金屬釘、飛鏢、強力彈弓、
運動用弓箭、觀賞用寶劍、防身噴霧器、滅火器、玩具槍等可能轉變條例所屬之各類槍械、彈藥、刀械類武器。
|

|
| Q• |
新聞媒體如何申請機場臨時工作證? |
|
A• |
(一)為因應反恐怖攻擊活動及維護國境安全,警政署自本(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不再核發長期機場記者工作證。
|
|
|
(二)依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第八點修正規定: |
|
|
-
各新聞媒體有派駐機場記者進出管制區攝影、採訪之必要時,應向航空警察局申請核發機場臨時工作證。但每一新聞媒體申請機場臨時工作證,以三枚為限。
-
新聞媒體首次申請前項機臨時工作證時,應具文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駐機場記者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二吋半身照片二張,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 ; 因派駐機場記者異動而重新申請時,得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
經核發機場臨時工作證有案之新聞媒體現派駐機場記者,有進出管制區攝影、採訪之必要時,得持憑本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航空警察局申借使用機場臨時工作證。
-
航空警察局為維護機場秩序及安全,得暫停機場臨時工作證之申借使用。
-
新聞媒體派駐機場記者進出管制區工作,須接受管制檢查,不得越區攝影採訪或妨礙旅客行動,影響通關檢查作業程序。如拍攝電視、電影紀錄片,應依規定專案申請。
|

|
|
Q• |
禁止攜帶上機的物品有哪些? |
|
A• |
-
易燃品類:
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丁烷)、噴漆、油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工業用溶劑、火柴等,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 。
-
高壓縮罐:
如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充氣後之潛水鋼瓶等以高壓填充之瓶罐類物品。
-
腐蝕性物質:
如王水、硫酸(鉛酸電池)、硝酸、鹽酸、苛性鈉、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物品。
-
磁性物質:
如永久性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
-
毒性物料:
如各類具有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
爆藥:
如C4、TNT、CEMTEX、PETN、代那邁、特出兒、硝化甘油、黑火藥等軍、商用、急造爆藥、各類引信、雷管、底火、煙火、鞭炮及照明彈等。。
-
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
-
強氧化劑:
如漂白水(粉、劑)、工業用雙氧水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
-
放射性物質:
如鈾二三五、鈾二三八、碘一三一、絕一三七、鈷六十等本身具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
-
其他依國際空運會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物品。
|

|
|
Q• |
禁止手提、必須托運的物品有哪些? |
|
A• |
-
旅遊用品類:
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等,每瓶不超過○.五公升(斤),總量不超過二公升(斤)者,得托運上機(旅客不得攜帶一瓶不超○、二五公升之
髮膠或定型液)。
-
含酒精類飲料:
在完整包裝(未開封)狀況下,酒精度(%VOL)不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攜帶總量五公升以內上機,超過五公升或酒精度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必須托運。
-
工具棍棒類:
各種質料之棍棒、棒球棒、高爾夫球桿、釣魚竿、鋤頭、鎚子、螺絲起子、鋸子、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鎌刀、大型魚鉤、鐵鍊、厚度超過○、五毫米之金屬尺、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強力彈弓、運動用弓箭、觀賞用寶劍、防身噴霧器、滅火器、玩具槍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槍炮彈藥管制條例所屬之各槍械、彈藥、刀械類武器。
|

|
| Q• |
禁止攜帶入境的物品有哪些? |
|
A• |
-
偽造之貨幣、證券、銀行、鈔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
賭具及外國發行之獎券、彩票或其他類似之票券。
-
有傷風化之書刊、畫片及誨淫物品。
-
合於大陸士產限量表以外之人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等之物品(外籍旅客及華僑攜帶上開物品入境者,須將該類物品事先分開包裝,在入境旅客申報單上列明,並得免費寄存於民用航空局倉庫內,直到離境時再行攜帶出境,其保管期限為四十五日)
-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藥、毒氣、刀械、子彈、炸藥以及其他兵器。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管制物品及藥物(包括大麻煙)。
-
槍型玩具及用品。
-
侵害專利權、圖案權、商標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
其他法律規定之違禁品。例如:土壤、未經檢疫或從疫區進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