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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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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警察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1. 本閱覽室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置,由本局秘書室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2. 本閱覽室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3. 閱覽申請人應於核准時間內持核准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件,由相關業務承辦人陪同至本閱覽室。

  4. 閱覽申請人於閱覽檔案資料時,應受管理人員之指導及監督,不得有下列情事,違反者,管理人員得當場中止閱覽,並依法論處:

    (1)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及其他任何毀壞檔案資料之行為。

    (2)抄寫檔案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3)檔案資料閱覽後,應照原狀存放。

    (4)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之情事。

  5. 閱覽申請人欲複印資料時,應向管理人員提出需求,由管理人員通知業務承辦人複印交予。

  6. 閱覽申請人對閱覽室內各項設備如有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7. 資料閱畢後,閱覽申請人應將資料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經承辦人確認無誤後,由業務承辦人送離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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